当事人:湛现玲
身份证号码:41012219750918****
住所(地址):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小碾卢403号
本机关于2026年3月5日对湛现玲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新郑市孟庄镇小碾芦村土地建仓库。该宗地东临:小碾芦村土地;西邻:小碾芦村宅基地;北邻:小碾芦村道路;南邻:小碾芦村土地,占地面积:0.92亩(614.66平方米,全部位于村庄建设边界范围内);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宗地土地利用现状图及规划图等为证。
我局已于2026年3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力,并对作出行政处罚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修正)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湛现玲退还非法占用的614.66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非法占用614.66平方米土地上的614.6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其非法占用的1.2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小计12.7元,对其非法占用的589.49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小计11789.8元,对其非法占用的23.90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小计71.7元。罚款共计:11874.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收款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明细如下:
一、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 :00000002962800028012-0004
二、中国银行新郑人民路支行
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新郑人民路支行
帐 号:252012845566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玉前路支行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非税收入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玉前路支行
帐 号:10070673998001000120003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
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
帐 号:41001583010050201191-000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管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 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 话: 0371-62693055
地 址: 华夏国际商务中心
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26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