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然资罚决字(龙湖)〔2024〕004号
当事人:马超锋
身份证号:410184********2533
住所(地址):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山西乔99号
本机关于 2024年5月30日对你占用土地建房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9年4月,擅自占用新郑市山西乔道路以东,山西乔二组果园以西,金鑫建材园区以南,023县道以北,山西乔二组土地3.62亩(2411.67平方米,符合龙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宗地土地利用现状图及规划图等为证。
我局已于2024年7月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力,并对作出行政处罚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马超峰退还非法占用的2411.67平方米土地。
二、对非法占用的村庄2411.6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罚款共计:7235.0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每个代理银行的收款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明细如下:
1、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帐 号:00000002962800028012-0004
2、中国银行新郑人民路支行
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新郑人民路支行
帐 号:252012845566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玉前路支行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非税收入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玉前路支行
帐 号:10070673998001000120003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
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
帐 号:41001583010050201191-000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管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郑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 话:0371-62693055
地 址:新郑市中兴路华夏国际商务中心
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