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郑州理工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马振红)
信用代码:5241000078051305XW
住址(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2号院33号楼710号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占用土地建操场跑道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6月,擅自占用郑州理工职业学院东侧、新郑市观音寺镇楼李村土地西侧(东邻:搂李村土地、西邻:郑州理工职业学院、南邻:郑州理工职业学院、北邻:楼李村土地),楼李村二组土地1095.52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1095.52平方米,不符合新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调整完善)建操场跑道,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 宗地土地利用现状图及规划图等为证
我局已于2025年10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事先告知),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力,并对作出行政处罚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骗取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郑州理工职业学院退还非法占用的1095.52平方米土地。
二、对非法占用的城镇住宅用地1095.5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罚款共计:10955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每个代理银行的收款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明细如下:
1、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帐 号:00000002962800028012-0004
2、中国银行新郑人民路支行
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新郑人民路支行
帐 号:252012845566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玉前路支行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非税收入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玉前路支行
帐 号:10070673998001000120003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
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
帐 号:41001583010050201191-000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管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郑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 话:0371-62693055
地 址:新郑市中兴路华夏国际商务中心
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