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