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二、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证明材料;四、安装应急报警装置证明材料;五、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证明材料;六、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