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复。
2.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已经项目法人委托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审查完毕,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毕。
办理材料:
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3、报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的请示
设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四、《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办公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办公地点:
文化路与中兴路交叉口西北角行政服务中心二楼B区15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