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水路运输经营者申领营运证件时,应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交相应材料:
(一)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需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或者法院拍卖证明文件。
(二)新增(含境外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后登记为中国籍船舶、国内外新建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营运船舶转入省际运输)客船、危险品船运力的,需提交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新增普通货船的,需提交运力备案文件。
(三)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需提交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四)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交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舶船型技术标准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应当注明符合的标准船型主尺度要求或者节能减排的等级。
办理材料:
2、《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船舶检验证书 6、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7、《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或者法院拍卖证明文件 8、运力备案文件 9、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10、新增运力批准文件 11、注明符合的标准船型主尺度要求或者节能减排的等级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
设定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办公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办公地点:
文化路与中兴路交叉口西北角行政服务中心二楼B区15号窗口